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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石快評

          從私募基金的角度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作者:    時間:2014-12-19    瀏覽:8377    來源:星石投資_14年老牌私募,14座金牛獎獲得者

          11月24日晚間《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出爐,從私募基金的角度粗略來看值得關注:


          1.外包商選擇范圍大,自由度相對較高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業務的外包機構為依法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的機構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及商業銀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第三條規定“外包機構應該基金業協會備案”表明外包業務無需事先審批,自由度相對較高。


          2.強制引入監督機構,有效規避私募行業風險


          由于私募基金的成立門檻相對較低并且無需審批,難免良莠不齊,蘊含風險。在第十三條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并以自身名義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強制引入監督機構,有效規模私募行業風險。


          3.中登背書,提升行業可信度


          在上文十三條中規定私募基金自行辦理份額登記需由中登監督,在第十五條規定“相關變更信息。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將基金份額(權益)數據集中登記至中國結算。”綜合來看,私募基金無論自己辦理份額登記還是外包辦理,數據最終都匯總在中登,整個行業的份額數據都在中登的統一監督之下,提升了私募行業的可信度。


          4.外包機構犯錯,私募公司買單


          第六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機構提供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外包而免除。”這意味著外包機構如果犯錯,私募公司是第一責任人,這與過去通過通道發行相比,是很大的區別。

           

          免責聲明:在任何情況下,本報告中的信息所表述的意見并不構成對任何人的投資建議。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任何人因使用本報告中的任何內容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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